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领导: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在职检察官莉娟与其丈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官根柱,公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代理案件,利用其夫妻均为现任检察官的特殊身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十多年来莉娟以律师身份为自己、为委托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苏瑞丹房屋认购纠纷案件就是典型例。(注:相关申诉材料已寄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民刑处)
苏瑞丹的代理律师就是莉娟,她是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但同时她也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的在职检察官,她是一边当检察官,一边出席法庭代理案子。其丈夫根柱,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民刑处的正处级在职检察官,多年来莉娟以特殊身份出庭,根柱协调疏通关系,同时给法官施加压力,就在本案再审前,其夫妻二人利用检察官的身份违规操作,促使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并且莉娟在诉讼阶段又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苏瑞丹的代理人,以其夫妻是检察官的身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给审理法官施压,最终导致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
2、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违反常规,在作出8个月后才送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是莉娟等人幕后操作。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人为影响下,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了《检察建议书》,懋龙公司知道此事后,亲自找了云布俊检察长说明情况,云检察长当时表态“这是恶意炒房,我们不能支持。”将送出的《检察建议书》收回。因为苏瑞丹此时又在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由于苏瑞丹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再审裁定。在这种情况下,正好云布俊检察长已退休,新上任的检察长不大了解情况,在莉娟和根柱的操作下,未经检委会审核,又将8个月前撤回的《检察建议书》于2013年5月送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促使该院裁定再审。试想,没有人幕后操作,能有这种不正常的事情发生吗?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是一定有自己的办案程序和时效的,像本案这种作出检察建议8个月不送的情形,根本不符合办案程序,是违反程序、徇私枉法的不正常行为。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为了自身面子和利益,不追不究,不理不睬,行政不作为。
面对如此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我们先后向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反映和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已调查查证属实,但为了保护这些违法违纪、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检察官,既不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处理,也不对错案行驶监督权予以纠正,而是避而不谈,任由错误继续存在,是可忍孰不可忍?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接到申诉材料后,对于一个现任检察官是如何违反《律师法》、《检察官法》而取得律师执业证并长期从事律师业务也不做解释,更不做处理。
令人难以置信的事还在继续: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接到申诉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了评查,于2016年4月做出了评查结论,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书记批准,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于2016年5月底报政法委。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为了保护根柱和莉娟至今没有动静,对违法、违纪分子没有查办,仍在包庇纵容,对错误判决没有重新审理,使懋龙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4、这个案件若不纠正,将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会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苏瑞丹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再审时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但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仍然作出了制造矛盾、无法执行的判决。
本来此案经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确认双方的0517号《天和公寓认购书》已经解除,判决生效后,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此房出售给了他人,并已经交付使用。而在根柱、莉娟夫妻一手操纵下两年后的再审判决,不顾上述客观情况,仍判决:由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苏瑞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苏瑞丹交付房屋,接受苏瑞丹购房款的判决。这一判决不仅无法履行,更制造了一系列的矛盾,违背了司法精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正如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窦双所说的,“是因为检察院有人要求这样判,我们也没有办法”。曾屏时任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
令人费解的是:这一判决严重地损害了懋龙公司的合法利益,使其必然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如果履行该判决,也必然会导致懋龙公司对合法购房者承担巨额损失赔偿责任。若不履行,则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进入诚信黑名单等,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损失无法估量。
懋龙公司买卖纠纷案仅是莉娟根柱夫妇违法违纪的操作案件冰山一角,夫妻检察官根柱、莉娟在内蒙古政法界影响很大,在108万平方公里的内蒙古草原上盛传“只要是莉娟代理的案件,没有打不赢的官司”。足以显示根柱、莉娟夫妇的背景和来头!请各级纪检检查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内蒙古检察院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如此下去,不仅影响了内蒙古检察院的形象,更严重的是影响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和实施。因此,期盼中央巡视组高度重视和关注内蒙古的司法执法环境,就此案而言,恳请排除干扰,重启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公正审判!
来源:中国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