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周斌席小超文图

阅读提示12月23日,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蔡岗村的李大爷向大河报反映,他父亲于1953年向农村信用社入股4元钱,到现在只能兑付50元。对此,范村乡信用社(现为农村商业银行)表示,没有统一明确的解决方案,只能按照定期存款来计算。

一本1983年的信用社股金证

当天上午,记者赶到李大爷家中,见到一本红色的开封县信用合作社股金证,发证时间为1983年12月10日,户主为李群夫,股金登记为2股共4元钱,在“社员的权利”一栏中写着“有享受股金分红的权利”。

李大爷介绍,李群夫是他的父亲,早已去世,原来家里有一本1953年入股时发放的老股金证,1983年信用社统一换发成现在的股金证。

“从来没有分过红,一直在家里抽屉放着,因为我感觉放的时间越长越值钱,兑换的越多。”李大爷说,上个月他从新闻上看到银行对个人账户进行了分类,于是到信用社去咨询,没想到信用社只能兑付50元。

“信用社工作人员说按照定期存款的利率来计算,从1983年到现在本息只有50元。”李大爷说,他对银行的说法不认同,自己手里的股金证,是当初参股的证明,应当享受相应的股金分红,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定期存款来计算,即使按存款来计算,也应该从1953年开始,而不是1983年。

信用社: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按照定期存款兑付

随后记者和李大爷一起来到范村乡农村信用社(现为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人表示,李大爷的股金证并非个案,其他村民手中的股金证也很多,银行也已经兑付了一部分,兑付标准都是按照定期存款、年息2厘8计算的。

“现在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省、市、县信用社都没有,我们以前退了很多股金,都是按定期存款、年息2厘8来退的。”负责人说,由于李大爷的股金证是1983年的,之前的账本已经无从查证,为了照顾李大爷,专门给他按3厘利息来计算,算下来是50元左右。

律师:如何兑付有依据。

记者查询资料得知,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颁布的《农村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农村信用社的税后利润应坚持以下分配原则:股息加红利不得超过股金额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公布的《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规定,社员股金分配的股息、红利合计数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的15%。

对此,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春表示,目前对此类事情的处理尚存在争议,争议的原因是没有国家出台的法律依据。

“以上文件只是行业规定,只在金融系统有效力,并非国家法律。”张少春表示,对信用社来说,这类事情可能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对村民来说,股金证是参股证明,作为股东有权要求占有相应的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